改革开放四十周年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
日期:2019.05.27 来源:《潮州研究》

【摘要】1978年我国正式启动改革开放之时,也按下了推行法治的按钮。四十年来,中国从法制缺失,到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艰难曲折的道路上我们始终秉持法治才能让中国富强起来的理念,不断探索,吸取经验教训,改革创新,终于走出了一条与中国国情相符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总结法治发展中的经验成就,能让我们对未来法治的建设充满信心,从而更好推进法治中国的建设。

【关键词】改革开放  四十年  法制  法治

 

改革开放的四十周年同时也是中国法治发展的四十周年,中国法治发展四十年的实践是一个不断探索不断进步的过程,是一个在曲折中发展的过程,在此基础上我们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一、从“人治”向“法治”转变

我国是一个人治传统根深蒂固的国家,人治思想几千年来一直占据中国文化的主导地位并延续至近现代。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开始探索走法治道路,重视约束公权力的运用,但受当时国内环境和人的思想观念制约,对法治的认识不是很到位,导致法治建设在我国曾经出现长达一二十年的荒废和倒退现象。改革开放以后国家领导层开始重新探索中国特色法治道路。法治建设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破除人治思想,用刚性的法律制度搭建公权力运行的框架,定位人和制度的关系,解决不是人凌驾在制度之上,而是所有人必须在制度框架内活动,任何人不得有超越制度的权力的问题。十一届三中全会邓小平提出“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在总结历史教训的基础上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①四十年风风雨雨走过来了,我们已经从人治的圈子中走出来,也意识到法治对一个国家发展强大的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讲,“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纵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相反,一些国家虽然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的门槛,而是陷入这样或那样的 ‘陷阱’,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后一种情况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法治的发展助推中国在世界民族之林中坚强的“站起来”。

二、从“集权”走向“自治”

改革开放四十年最大的成就之一就是实现从计划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这是一段最艰难的历程。1992年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在接下来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凸显了市场经济体制与法制的关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要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做到改革开放与法制建设的统一,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搭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框架的5个主要环节: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建立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建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收入分配制度,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②同时,要求围绕这些主要环节,建立相应的法律体系。此后四十年间,随着法治的不断发展完善,法律渗透到经济生活的各个环节和领域,改变了计划经济时代行政权力主导一切的局面。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就是通过法律制度来约束公权力对市场行为的过度干预,把法律作为调节社会经济生活中各种关系的唯一标准。1993年《宪法》确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制度,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构建提供了宪法支撑。经济方面一系列法律制度的出台也给了企业自主经营权,如《公司法》、《合同法》、《证券法》等;另一方面,对如何有效约束行政权力的行使也出台了相应的法律,为了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需要,政府提出了要“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明确指出要“使行政权力授予有据、行使有规、监督有效,做到依法治官,防止行政权力的缺失和滥用”③。国家先后取消了一系列不合理的行政许可和行政管制,以《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为标志,我国经济行政行为开始步入法制化的快车道。法制的规范和完善对市场活动起到了保护作用,给予市场主体自主活动的空间,市场的活力被极大的刺激,几十年间我国的GDP从1978年的3654.2亿元增长到2017年的82.71万亿元,中国实现“富起来”。

三、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1978年12月13日邓小平同志在中央工作会议上提出法制建设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④这句话后来写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中,成为新时期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方针和基本要求。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一次通过选举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7部法律,邓小平同志对此给予了高度评价:“全国人民都看到了严格实行社会主义法制的希望。这不是一件小事情啊!”邓小平亲自指导了宪法的制定工作,1982年现行宪法出台,此后40年时间里又先后通过了5个宪法修正案。从法制的缺失到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们经过了30年的时间。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把过去“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提法改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到2010年底,我们已经形成以宪法为核心地位、各法律层级分明的法律体系,民事、刑事和国家机构的法律制度等部门法,各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都制定完善。2011年,全国人大发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正式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新中国成立6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经济社会发展实践经验制度化、法律化的集中体现。”⑤截至2018年3月份,我国现行有效法律263部,行政法规755部,地方性法规超过12000部。至此,我们实现了有法可依,并且从制定法律转向法律的修改完善阶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形成五个体系,具体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这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组成部分。

四、从“法制”走向“法治”

1996年4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举办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学术研讨会”上,上百名参会的法学研究者对何为法制和法治进行了激烈的辨析。历经几年的论证,在20世纪90年代末,法学界基本达成共识:法制与法治需要严格区分开来,因为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为我国从法制国家走向法治国家提供了理论基础。

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把 “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提法改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极其鲜明地突出了法治的理念。1999年3月,全国人大对宪法进行修改,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12年党的十八大进一步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2018年3月11日《宪法修正案》公布施行,修正案将序言中“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一字之差,体现的却是法治理念的跨越式提升,全面依法治国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新进展。宪法确立了“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符合新时代国家发展的需要,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了宪法上的保障。

五、法治方针的演变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提出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对我国的法制发展起到根本性的指导作用。从法制建设到法治建设的四十年发展历程中,我们一步步探索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也一步步完成法治历史进程中的任务。改革开放初期,究竟什么是法律?要制定怎么的法律制度?很多人对此都没有清晰的概念。当时市场经济的建立迫切需要一批民事的、经济的、政治上的法律配套制度,因此法律的出台走的是“急行军”,追求大而全,没有过多的考虑法律规定的细节操作问题。社会上大多人认为各级政府的规定是法律,部门的规章是法律,没有去对法律层级作过多的区分。随着社会法律意识的提高,法律的效力层级逐渐明确,现在绝大多数人都能分清什么是宪法,什么是法律,什么是规范性文件,具体在哪个领域中发挥什么作用。对民众而言,大家都懂得当自己的权利遭到侵犯时,应当走法律途径维护权利;对行政机关而言,都懂得公权力的行使都必须有法律依据,整个社会开始形成法治氛围。党的十八大把法治建设摆在更重要的位置,提出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是在我国法治建设已经取得的成效的基础上,针对我国法治进展提出的符合国情的新法治十六字方针。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依法治国”作为大会的主题,这在党的历史上是首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纲要》的出台,为建设法治中国描绘了宏伟蓝图,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法治前所未有的重视和推动。

1、从有法可依到科学立法。在2010年法律体系完成的时候我国已经完成了“有法可依”的任务,并转向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实施层面。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立法要充分体现人民的意愿,不仅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还要依法立法,对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从有法必依到严格执法。法律的价值在于实施,没有实践意义的法律条文只会成为“纸面上的老虎”,依法治国就会沦为空谈。政府作为执法主体,如果在具体的行政行为中做不到严格执法,甚至罔顾法纪,执法不严,徇私枉法,法治政府的建设目标将无法完成,法治国家的建成将是一个虚幻的梦。因此,我们提出到2035年,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要一体化建成,就必须坚持严格执法。

3、从执法必严到公正司法。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指导方针,标志着中国司法制度进入历史新时期,由此拉开司法改革序幕。党的历届大会都对司法改革进行了部署,促使司法改革不断取得新的成就。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标志着我国司法改革向纵深发展。但问题依然存在,例如司法行政化问题突出,院庭长像行政领导一样审批案件,导致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权限不清、责任不明;地方法院受本地行政部门的牵制,人财物无法独立;冤假错案等司法不公的事情发生等等导致民众对司法不信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不公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司法体制不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要消除这些导致各种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的深层次原因,就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6个方面111项改革部署。十八届三中全会,从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等3个方面,提出了18项司法体制改革任务。这是司法领域一次比以往任何一次改革更为深入更为全面的自我革命,目的就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4、从违法必究到全民守法。两者的内涵其实是相同的,只是字面上表达的观感不同,违法必究是一种消极的后果,体现的是法律的刚性,全民守法是一种积极的效应,体现的是法治在我国民众心中的地位。几十年来法制的宣传,法治的推进,让法治理念渐渐在民众心中生了根,发了芽。我们推行法治是希望看到一个人人守法的国家,而不是一个施行严刑峻法让民众心生畏惧的国家。字面的表述差异,体现的是法治理念的进步。

六、人权保护的进步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中国在经济上取得令人瞩目成绩的同时,人权保障也取得了历史性的进步。国务院颁布的《中国人权法治化保障的新进展》白皮书向世界讲述中国在法治化进程中为保护和发展人权采取的举措和取得的成绩,彰显了坚定不移推动人权法治化保障迈上新台阶的坚定决心。

人权曾经是我国历史上一个忌讳的词,认为只有资产阶级才讲人权。经历过近代史上的苦难,中国渐渐懂得人的价值、人权的分量。人权受到尊重的一个根本性标志就是宪法明确规定保障人权,2004年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这是一个历史性的跨越;党的十七大,“尊重与保障人权”写入党章。历史的实践已经证明,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共产党、中国政府以及全体中国人民始终不懈的追求。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我们在各个环节中都注重人权的保障。在立法上,我们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一条重要原则,不断完善人权保障法律体系,比如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出台确立了行政诉讼制度,明确了“民可告官”,这对几千年来“民不可告官”的制度带来了根本性的扭转,让人民看到了私权受到关注的曙光。至1990年10月,仅仅一年半时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的一审行政诉讼案就已达到17万多件。到1998年,受理的行政诉讼案更是猛增了10倍! 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的“国家保护合法的私人财产”,比如《物权法》的出台、《民法通则》、《国家赔偿法》的出台等等。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基本原则,在具体条文的设置上更是扩大了人权保障对象的范围,比如在原来“严禁刑讯逼供”的基础上,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在执法上,我们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构筑人权法治化保障的重要环节。在司法上,我们深化司法改革,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全民守法上,我们全面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提升全民法治意识,打牢人权法治化保障的社会基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党带领中国人民在改革开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践中探索出来的,是符合中国国情和中国人民意愿的,是能够推动中国走向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路。回顾法治建设四十年来的发展历程,我们所取得的成就表明党在依法治国道路上实现新的跨越,对治国理政的能力和水平的现代化提高到新的高度,我们有理由相信,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满怀信心走下去,中国法治建设一定能够“强起来”。 

 

【摘要】

①《邓小平文选》(第2卷)[M],人民出版杜1994年版

②中国共产觉十四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R],1993年11月14日。

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温家宝总理在全国依法行政工作电视会议上的讲话》(2004年6月28日,载《国务院公报》2004年第23号))

④《邓小平文选》(第2卷)[M],人民出版杜1994年版

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读本》[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第70页

 

【作者简介】

吴柳莹,中共潮州市委党校教务科副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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